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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華網北京12月1日電 (記者 朱永磊)“日本以《開羅宣言》不具備法律效力來質疑《開羅宣言》的國際法效力,是講不通的。因為在一般的國際法教科書中,公約、條約、宣言、公報等都屬于廣義的條約,有其法律效力。”11月29日,在《開羅宣言》發表70周年來臨之際,中國社科院日本研究所副所長、研究員高洪在接受採訪時表示。
 1943年12月1日,世界人民反法西斯戰爭走向勝利之際,中、美、英三國在埃及首都共同發表《開羅宣言》,確立了對日本的侵略罪行以及戰後對日本的處理。1945年7月26日,三國首腦又共同發表《波茨坦公告》,再次明確宣告《開羅宣言》所規定的條款必須實施。
 其中,《開羅宣言》規定,日本所竊取的中國領土如東北、臺灣及澎湖群島等應歸還中國,其中當然也包括日本利用甲午中日戰爭之機竊取的釣魚島。在國際社會,《開羅宣言》也早已成為戰後處理日本相關問題、建立國際新秩序的通姦國際法準則。
 然而,戰後的日本一直存在否定歷史、否定《開羅宣言》精神的思想。近年來,其國內右翼勢力更是動作頻頻,不斷公開挑戰《開羅宣言》的法律地位。安倍晉三政府上臺以來,也公然縱容極端民族主義勢力抬頭,不僅繼續否定歷史,還試圖通過修憲等方式竭力擺脫《開羅宣言》的束縛,突破戰後國際秩序。
 因此,《開羅宣言》在日本各界遭受刻意冷落,甚至狡辯《開羅宣言》無非就是三個國家領導人的一個宣言,不能等同于國際法。還有日本右翼學者一再聲稱,日本並未在《開羅宣言》上簽字,不具備法律效力。高洪強調,這些立場從根本上都站不住腳,因為在國際法當中,宣言或者以公報形式公布出來的宣言都被視為國際條約。此外,《開羅宣言》已經經過《波茨坦公告》以及《日本投降書》的確認,所以它確實有國際效力,對日本也當然具有法律效力。
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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